2013年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生招生简章

为培养从事知识产权法实务和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人才,满足知识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我校2013年继续招收知识产权法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生。招生办法如下:

一、招生计划及学制

招生计划 25人。其中,第一学士学位为理、工、农、医类学位者19人,同等情况下信息技术类专业毕业者优先;外语、经济类学位者6人,同等情况下日语专业毕业者优先。

学制为全脱产学习两年。

二、报名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已经获得非法学学士学位的往届生或将在2013年8月31日以前获得非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3、考生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往届或应届毕业生;

4、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大学招生体检标准》的相关规定;

5、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应届毕业生之外的普通高校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本科为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类型的学生;

本科毕业于高职院校、二级学院、独立学院和民办学院的学生;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以及在校期间被学校处以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网上报名与缴费

1、网上报名:请考生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www.rdzs.com)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报名资料。

2、资格审核:我校将对考生进行报名资格审核。考生可于报名后,在我校本科招生网(www.rdzs.com)网上报名系统中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核。

3、网上缴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不接受现场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请根据网站提示完成考试费用缴纳。未完成网上缴费的不具有考试资格。报名考务费缴纳后,概不退还。

4、报名材料:

1)用A4纸打印报名表,按要求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片;

2)将本人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贴于报名表背面;

3)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提供大学前三年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4)往届生须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请将以上材料于2013年4月11日前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报名材料不全者将取消考试资格。

四、体检与报到

1、体检地点与时间:通过初审并缴费成功的考生须于2013年4月12日8:00-11:30至中国人民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需空腹)。

2、报到时间与地点:通过初审并缴费成功的考生完成体检后,于2013年4月12日9:00-16:00至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北区食堂四层409室)报到。 

3、报到程序:考生持二代身份证(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考生请提前办妥,否则无法参加考试)到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现场照相并领取准考证(不得由他人代报),根据准考证所示内容提前熟悉考场,了解考试安排。

 

 

五、考试

1、考试科目:语文、英语

2、考试范围:语文为大学语文,难度相当于高考水平;英语考试水平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水平,不考听力。

3、考试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校内(详见准考证)

六、录取与复查

1、学校将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拟录考生名单,调阅并审核考生档案。

2、录取时将依据考试成绩、政审和体检结果,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3、入学报到时,不能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4、学校将在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各个环节核查考生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凡发现条件不符者,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

七、时间表

1、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4月5日

2、缴费时间:初审通过后缴费,截至2013年4月10日

3、接收报名材料截止时间:2013年4月11日 (以我校收到日期为准)

4、体检时间:2013年4月12日8:00-11:30

5、报到时间:2013年4月12日9:00-16:00

6、考试时间:2013年4月13日

7、网上查询考试成绩时间:2013年4月中下旬

8、复试时间:另行通知

9、录取通知书发放时间:2013年6月初

八、学费标准

我校第二学士学位生学费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若教育部和北京市调整学费标准,我校收费标准将相应调整。学校为学生安排住宿,宿费自理。

九、毕业和就业派遣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及法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毕业后享受研究生班毕业生待遇;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按本科毕业生对待。学生毕业时,符合派遣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就业派遣。

十、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www.rdzs.com        电子信箱:zsb@ruc.edu.cn

联系电话: 010—6251543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872 

十一、本招生简章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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