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圆梦计划”招生简章

为提高农村学生招生比例,促进教育公平和区域平衡发展,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继续实施 “圆梦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应届高中毕业生。具体办法如下:

一、领导和实施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圆梦计划”招生在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

二、招生计划

我校2015年“圆梦计划”招生80人左右,将根据生源情况适度调整,宁缺毋滥。

三、报名条件

申请“圆梦计划”的考生,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考生本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本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考生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确定。

2. 考生符合2015年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报名条件;

3. 考生本人须在当地高中具有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应届高中毕业;

4.平时成绩排名为所在中学前5%;

5.品德优良,对我校某专业具有浓厚兴趣。

四、报名

有意报名的考生,须登录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按系统提示提交信息并邮寄以下报名材料:

1.2015年圆梦计划报名表:网上报名时,按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申请表以便考生打印;

2.中学推荐信请下载打印《中学推荐表》(点击下载),由所在中学负责填写评语和推荐意见;

3.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综合素质评价表;

4.个人申请:全面展示考生本人的申请理由、性格特点、爱好特长、学习能力、未来规划等各方面情况。要求由考生本人手书,字数不超过1500字(A4纸三页以内);

5.户籍证明:户籍卡或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复印件;

6.学籍证明:学籍卡或学生证复印件,有高中3年间各学期注册盖章;

7.其他:个人高中阶段获奖证书复印件、发表作品等证明材料。

注意:①以上除第7项外,均为必须提供的材料,否则报名无效。除第4、5项外,所有报名材料均须所在中学加盖中学公章。报名材料内容应当属实,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考生,我校将向所在中学通报,未入学的,取消其报名、考试、资格生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②请将报名材料装订成册(A4标准,将圆梦计划报名表作为材料封面),寄至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接收报名材料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10日(以我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接收时间为准),信封上请注明“圆梦计划报名材料”字样。建议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请勿使用挂号信。无论考生是否被我校录取,报名材料恕不退还。

五、初选

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对报名考生进行初选,初选主要参考考生的平时成绩、竞赛获奖、社会工作、个人陈述、家庭情况。初选通过的考生参加复试。

六、复试

复试在我校校内举行,考核形式为面试,主要考查学生综合素质,考生无需刻意准备。

七、录取办法

我校将根据考生复试成绩,结合报名材料,确定 “圆梦计划”资格生。资格生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按生源地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参加高考,且须在“圆梦计划”所在批次(如农村专项)报考我校(未设相应批次的省份须在第一批次第一志愿填报,平行志愿省份还须在第一顺序志愿填报)。

资格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当地同科类一批录取控制线,我校将予录取;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当地同科类一批录取控制线但未达我校提档线的,入校后不能转专业。

八、监督机制

1.学校监察处全程参与“圆梦计划”招生工作。监督电话:010-82509918。

2.我校将按照教育部要求,在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教育机构公示初选通过名单、资格生名单和录取名单。

3.中学应在校内公示其推荐的考生名单及我校确定的资格生名单。

九、“圆梦计划”招生工作时间表

1.网上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5月5日

2.报名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5月10日(以我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接收时间为准)

3.有关省(区、市)完成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并进行公示:5月30日

4.网上查询初选结果时间:2015年6月3日前

5.复试时间:2015年6月13日

6.公示资格生名单:2015年6月23日前

7.考生填报志愿:按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时间进行

8.录取:2015年7月

十、联系方式

阳光招生信息平台:www.rdzs.com

电子信箱:zsb@ruc.edu.cn

咨询电话:400012351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872

十一、“圆梦计划”考生资助

对于参加“圆梦计划”复试的考生,我校将为其承担参加复试的必要费用。被最终录取的考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免除全部或部分学费;在读期间未申请免学费的学生,完成本科学业后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的,返还全部或部分学费。

十二、若教育部调整相关政策,我校将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十三、本招生简章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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